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全国人大代表张金涛|关于归还宗教建筑、法器管

[摘要]宗教寺观建筑和法器的宗教属性远大于其文物属性,宗教界希望归还有历史传承的宗教建筑、合理使用相关宗教文物法器,更好地服务于经济发展、社会和谐、文化繁荣、民族团结、祖国统一。

文/张金涛

由于历史原因,不少宗教建筑、宗教法器等被博物馆、文化部门、林业部门甚至是村小组占用。改革开放后,党的宗教政策也不断得到贯彻和落实。中发[1982]19号文件《关于我国社会主义时期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》的通知,明确规指出:“合理安排宗教活动的场所,是落实党的宗教政策,使宗教活动正常化的重要物质条件。” 1980年国务院批转宗教事务局、国家建委等单位《关于落实宗教团体房产政策等问题的报告》指出“文化大革命期间被占用的教堂、寺庙、道观及其附属房屋,属于对内对外工作需要继续开放者,应退还各教使用。”

关于归还宗教建筑、法器管理使用权的建议案

财神庙(资料图)

随着党的宗教政策逐步得到落实,不少宗教场所得以恢复和开放,积极开展宗教活动,既满足了信众的精神文化需求,促进了社会和谐,也为进一步挖掘、整理、弘扬民族传统文化提供前提条件。

但是,据调研发现,仍有为数不少宗教建筑被占作他用,用作办公场所、旅游景点、文化展览馆,甚至是有的部门着眼于经济利益,将宗教场所承包给私人经营,制定经济指标,以盈利为目的,骗取甚至强迫游客、信士消费,给城市旅游品牌、游客信众和宗教本身都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。宗教人士为落实寺庙道观的宗教政策,四方奔走,向上申诉、信访或打官司的案例也不在少数。宗教人士与占用部门,因管理使用权的问题,发生的群体性的打架斗殴事件也偶有发生。

而教内的法器,在作为文物,被收入博物馆和文化馆后,小部分被放进玻璃橱窗内陈展,大部分则被收到博物馆库房,难见真容。文化部门归还教内法器,至今都是落实党的宗教政策的一个盲点。

中发〔1991〕第6号文件指出:“……应该退还的宗教房产和寺观教堂长期得不到解决。因宗教问题或对宗教问题处理失当引发的社会矛盾时有发生。各级党委和政府必须清醒地认识到这些问题的复杂性和严重性,高度重视宗教工作。”

围绕宗教问题,我国领导人曾专门强调:宗教工作本质上是群众工作,要全面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,依法管理宗教事务,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,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。

关于归还宗教建筑、法器管理使用权的建议案

清朝道教法器(资料图)

宗教寺观建筑和法器的宗教属性远大于其文物属性,宗教界希望归还有历史传承的宗教建筑、合理使用相关宗教文物法器,更好地服务于经济发展、社会和谐、文化繁荣、民族团结、祖国统一。为此特提以下几点建议:

一、明确宗教财产所有权主体及其归属,须符合宗教教义要求,尊重信教群众意愿,尊重宗教寺观建筑及法器历史传统归属,同时不能违反现行法律体系,应与党和国家的宗教政策相适应;

二、建议相关部门专题督促宗教政策精神的落实,凡是符合政策的寺观建筑和法器,退还给宗教界使用;

三、在依法保护国家(或集体)对宗教财产所有权的前提下明确:具有文物保护单位性质的宗教文化活动场所、被认定为文物的宗教法器,其使用权归属相关宗教团体或人员;属文保单位的寺庙道观等宗教建筑及法器之使用、看护,文物部门应给予必要技术指导和培训;

四、鉴于宗教寺观建筑、宗教法器集宗教、文物属性于一体,分属宗教、文物部门管理,建议此问题较多的市县宗教、文物部门协同工作或合并,减少纠纷。(编辑:忆慈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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