八字学堂军官的八字十天干相合与不合
盖隔于有所间也,譬如人彼此相好,而有人从中间之,则交必不能成。譬如甲与己合,而甲己中间,以庚间隔之,则甲岂能越克我之庚而合己?此制于势然也,合而不敢合也,有若无也。
(合乃合好之意,有人从中间之,只能说明有他物破坏,能不能破坏得了,是不能下结论是八字中上的,如夫妻双方逢第三者出现就一定会破裂么?果真如此,贤妻只闻小三之名就当主动让出丈夫才是,小三也不是“小”三,而是老大了。合理是八字中上的描述应当是两物相合有他物间之,相合依然存在,只有出现妒合、偏枯合是八字中上的时候,才考虑其对这个合的破坏性,即如原文所举之例,假若日主为己,干透甲、庚,是正官遇伤官,若官为喜、用神时,见伤则忌,此时体现的是“官星被伤”,何须考虑甲己之合呢,合不合人家都一定伤害你。又假如日主是甲,逢己、庚,若庚为凶物论则是财党杀不喜,此时甲己之合是否“得成”己经“很不重要”了,再如日主是庚,逢甲、己二字,是印绶与偏财合,此时的庚是“体”,是被描述的对象,“甲己相合”作为一个事实出现,是对日主“庚”的描述、评价,日主庚是不能参与到“是否破坏甲己合”中去的,这牵扯到体用的问题,日主是“体”,是需要用其他七字作为“用”来综合描述的,“体”本身不能参与对自己的描述、作为自身的参照物,那相当于跳水运动员在奥运会上给自己打分,您自己玩儿得了。)
又有隔位太远,如甲在年干,己在时上,心虽相契,地则相远,如人天南地北,不能相合一般。然于有所制而不敢合者,亦稍有差,合而不能合也,半合也,其为祸福得十之二三而已。
(远则不合,是最大的“误导”之一,支乃静,干乃动,岂因二字之隔而束手无策?爹在北京、娘在南海就不是亲爹娘,要分手离异了么?所谓“远近”可以在象上论亲疏,切不可在是非上论不同。有情人可以“近”到两小无猜,也可以“远”到千里相会,远近有别,而 “有情”无差。八字一共八个字,日主为体占去一位尚余七子,若再如此“地域管制”,情何以堪。)
又有合而无伤于合者,何也?如甲生寅卯,月时两透辛官,以年丙合月辛,是为合一留一,官星反轻。甲逢月刃,庚辛并透,丙与辛合,是为合官留煞,而煞刃依然成格,皆无伤于合也。
(合一留一之说可以休矣,只要这个“合”为忌,那结果一定是忌,反之亦然,只是出现了偏枯合,在程度深浅、事象吉凶上有区别。甲生寅月透两辛,是建禄用官,若对逢食定位“贪食忘贵”,那大象上的结果依然如此,只因合之不专,或“小有成就”等事象出现,断不会因为“合一留一”而成美格。至于甲生卯月,庚辛并透,再逢丙食,是“去杀留官”单用官星制刃,纯一则更美之故,而非“去官留煞。需要指出的是,阳刃格逢官杀并现,即便无“去留”,也是有成,无非高低有别,严格意义上的“官杀去留”是针对官格、杀格、官杀为体时而言。)
又有合而不以合论者,何也?本身之合也。盖五阳逢财,五阴遇官,俱是作合,惟是本身十干合之,不为合去。假如乙用庚官,日干之乙,与庚作合,是我之官,是我合之。何为合去?若庚在年上,乙在月上,则月上之乙,先去合庚,而日干反不能合,是为合去也。又如女以官为夫,丁日逢壬,是我之夫,是我合之,正如夫妻相亲,其情愈密。惟壬在月上,而年丁合之,日干之丁,反不能合,是以己之夫星,被姊妹合去,夫星透而不透矣。
然又有争合妒合之说,何也?如两辛合丙,两丁合壬之类,一夫不娶二妻,一女不配二夫,所以有争合妒合之说。然到底终有合意,但情不专耳。若以两合一而隔位,则全无争妒。如庚午、乙酉、甲子、乙亥,两乙合庚,甲日隔之,此高太尉命,仍作合煞留官,无减福也。
(此论在理,但合去之说大可不必,后文论“情不专耳”则宜。生活是多元的、复杂的,多是几种现象并存,同时作用,如一物被两字相合,一方独得而另一方全失的情况很少出现,常是轻重多少之分,好与坏并存甚至双方“轮流坐庄”。原文“如女以官为夫,丁日逢壬,是我之夫,…年丁合之,日干之丁反不能合,是以己之夫星,被姊妹合去,夫星透而不透矣。”的说法有很大误区,当命局出现这种情况,未必就是我之夫被他人合去,要考究日主与“姊妹”之“强弱”,若我弱于他,则极大可能是夫归他人,若我强于他,则多是我夺他人之夫而为己夫,是“胜利者”,若双方半斤八两,则有可能出现上文提到的“轮流坐庄”的情况了,只是便宜了那位“壬水”夫君。命理即伦理、事理,生活中的婚姻百态何尝不是如此呢?至于高太尉造,八月官星,怕伤官克破,见子水印绶则制伤官为我所用,再见七杀亦不惧,时辰见亥水是浊正印而带忌,这里的乙合庚己经不是格局的核心了,有印绶在,七杀纵无乙合也不坏格局,哪儿还管你争不争合呢(从格局角度),只是作为一个“备用手段”而己。)